内容提要
作为世界上最年轻的国家,南苏丹迫切地希望在石油行业建立一套本土化规则体系,以实现石油经济带动其他经济部门发展、石油利益惠及本土人民的目标
●南苏丹石油行业本土成分立法的主要内容
●南苏丹本土成分立法取得的成就
为实现石油产业的“南苏丹化”,南苏丹《石油法》第十五章(第63-67条)专门规定了本土成分条款,要求在南苏丹经营的石油公司应采购南苏丹生产的商品和服务、优先雇佣和培训南苏丹人,向南苏丹转让技能、知识,并且石油公司须制定相应的本土成分实施计划。
在商品和服务的采购方面,南苏丹《石油法》规定,超过规定数额范围的商品和服务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非歧视、竞争性的招标程序。除非根据法律获得豁免,石油公司应确保向在南苏丹共和国注册或成立的公司即南苏丹公司购买相关商品或服务。如南苏丹国内商品与外国商品具备同等质量且国内商品能及时交付、价格不高于同等外国商品的10%,石油公司应购买南苏丹本国商品;如本国服务与国际市场上提供的服务水平相当,且在缴纳税费后价格不高于国际服务的10%,石油公司应购买南苏丹本国的服务。
在就业和培训方面,石油公司应确保提供机会让具有必要专业知识或资格的南苏丹国民在各个层级的石油活动中就业,不应将非技术性劳动承包给外国人。在此前提下,石油公司不得在提供工作条件、报酬方面以种族、宗教、部落、国籍或性别为由进行歧视。石油公司应与南苏丹政府部门进行协商,制定和实施雇佣和培训计划,对南苏丹国民进行职业培训,包括制定研究生培训和奖学金的方案。
在知识转让方面,为了使本国服务和公司能与国际同行竞争,鼓励、推进石油公司向政府转让技能、知识,与本国公司组建合资企业、建立伙伴关系或制定许可协议。此种转让不排斥石油公司保护其技术和专有技术、版权、专利、商标、商号和其他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为实现以上要求,石油公司应编制和实施年度本土成分计划,该计划应足以系统实施《石油法》在商品服务采购、就业培训、知识转让等方面作出的要求。年度本土成分计划应提交给相关政府部门,计划摘要应在政府公报上进行公布,并以任何其他适当的方式提供给有关人员。
自南苏丹《石油法》实施以来,南苏丹石油产业的本土化取得了一定进展。
就业方面,有研究显示,早在2015年即《石油法》实施3年后,南苏丹多家石油公司中本土雇员的占比已超过80%,如南苏丹达尔石油公司(DPOC)的本土雇员占比为80%、苏丹石油公司(SPOC)本土雇员占88%、大先锋石油公司(GPOC)的本土雇员占比为85%。这些公司雇用的多数南苏丹人都接受过多次培训。而在《石油法》实施前1年,大先锋石油公司只雇用了86名南苏丹人,苏丹石油运营公司只雇用了44名南苏丹人。虽然现在南苏丹人在很多职位上占多数,但在高级管理层中,南苏丹人所占比例仍然很低。此外,相对于外籍员工,南苏丹雇员工作时间更长,但收入却低于他们的外籍同行。例如,根据南苏丹智库苏德研究院(Sudd Institute)2021年发布的有关南苏丹石油行业本土成分发展的报告,南苏丹雇员每小时挣14.2美元,而外籍员工每小时挣56.6美元。本土员工和外籍员工收入上的差异制约着石油行业本土化的发展。
在本土商品和服务采购方面,石油运营公司包括大先锋石油运营公司、苏丹石油运营公司和达尔石油运营公司等已经与约50家南苏丹当地公司签订了提供商品和服务的合同。其中大先锋石油运营公司与35家南苏丹公司签订了合同,苏丹石油运营公司与11家公司签订了合同,达尔石油运营公司与4家南苏丹公司签订了合同。大多数本土公司参与的商品和服务提供包括储存、文具、电力供应、报纸、签证处理、食品和食品储藏室、电视订阅、燃料供应、移土、石油和清洁服务等。然而,优先向本土企业采购对本土供应的商品和服务质量、价格提出了要求,当地供应商是否有能力提供符合国际标准的商品和服务仍是一个挑战。
南苏丹石油行业本土成分立法存在的不足
南苏丹《石油法》推动了南苏丹石油行业的本土化,但该法仍存在很多不足,制约着南苏丹石油行业本土化的发展。
首先,法律定义不明确。该法规定石油公司优先与本土公司即南苏丹公司订立商品和服务采购合同,却未对“南苏丹公司”作出明确界定。明确的定义不仅有助于确定哪些公司可以从本土成分规定中获益,对衡量本土化政策的成就也十分重要。该法只笼统地将在南苏丹注册或成立的公司认定为南苏丹公司,这样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外国公司可以仅基于在南苏丹注册就声称自己为南苏丹公司,这与《石油法》的本土化要求背道而驰。根据国际实践,公司登记地、公司总部、股东国籍、雇用人员国籍均可作为确定公司国籍的因素。例如,在安哥拉的本土化法律框架中,安哥拉公司是指在安哥拉合法注册、总部设在安哥拉、由安哥拉人全资拥有或至少拥有51%股权的公司。在尼日利亚的本土化法律框架中,尼日利亚公司指在尼日利亚成立并合法注册、至少由尼日利亚人拥有51%股份的公司。南苏丹《石油法》未规定这些指标,导致本土公司的确定存在模糊性。此外,《石油法》规定不得将非技术性劳动承包给外国人,但并未明确“非熟练劳动力”的定义,这就导致外国人可以在南苏丹油气行业从事几乎所有工作,这也与法律规定的精神背道而驰。
其次,本土成分要求的目标不确定。南苏丹《石油法》虽然规定了商品和服务的招投标程序,但是未明确商品和服务采购达到多少数额时须执行公平、透明的招标程序,这意味着负责相关事项的官员有权决定招标门槛,这极有可能成为腐败的根源。该法未规定石油公司应与南苏丹公司签订合同数额的百分比,其他本土成分要求如本土雇员占比、知识转让也缺乏可衡量的、确定的目标。这意味着相关负责官员或者石油公司有权决定本土成分要求的目标,不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也不利于本土成分要求的执行,甚至可能成为某些官员利用权力进行寻租的机会。
最后,本土化评估体系、奖惩激励措施缺失。这一问题与本土成分要求目标的不确定息息相关。南苏丹《石油法》要求石油公司制定年度本土成分内容计划,以执行该法的要求。然而,由于确定性目标及本土化水平评估体系的缺失,石油公司拥有较大的自主性甚至是随意性,本土成分要求极有可能成为一纸空文。该法也未规定石油公司如达到、超额完成或未达到本土内容要求有何奖惩措施。国际上的通常实践是授权独立机构监督石油公司履行本土成分立法的行为,结合税收优惠、行政处罚等措施对石油公司进行奖励或处罚。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