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中非民间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新闻发布工作,增强商会信息公开,树立商会良好形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的要求,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是商会任命或指定有关人员,就商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增强沟通协调的规范性安排。
第二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确保新闻发布的内容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遵循中国对非合作政策,确保宣传内容有利于中非合作与民间交流的健康发展。
(三)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公正,真实反映商会的工作情况和相关事件的事实,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公众。
第三条 新闻发言人的任职条件
(一)政治素质过硬,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了解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熟悉对非合作相关政策。
(二)业务能力突出,熟悉商会工作和业务、中非合作与交流情况及行业发展动态,具备较高政策水平。
(三)沟通表达能力强,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和应变能力,能够清晰、准确地传达商会观点和信息,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四)形象气质良好,代表商会对外发布新闻,应具备良好的形象气质和职业素养,展现出中非民间交流合作的积极风貌和专业形象。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产生和更换
(一)商会设立新闻发言人1名,由会长或秘书长提名,通过工作程序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
(二)新闻发言人的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新闻发言人在任期内提出辞职的,经理事会批准后生效。
(三)新闻发言人怠于履职或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履职的,由会领导提议,经理事会批准,可以更换新闻发言人。
第五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负责商会的新闻发布工作。
(二)根据商会安排,就商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政策举措、工作成果等,通过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接受记者采访、发表书面声明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权威信息。
(三)关注监测涉及商会的舆情动态,及时收集、分析舆情信息,研判舆情发展趋势,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秘书长、会长通报并针对性的制定应对策略。
(四)与新闻媒体保持密切联系和良好沟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和支持,引导媒体积极、客观和准确地报道中非民间交流合作的相关情况。
(五)指导开展对商会工作人员的媒介素养教育和公共关系培训,提高商会整体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能力。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工作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遵循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与准确性,以真实、可靠的信息传递商会动态与声音。
(二)领导负责制原则:商会工作人员接到媒体通过纸质、电话、电邮、短信(微信)或当面提出的采访要求时,应及时转信息与传播部,并依照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凡涉及商会或会领导相关内容的采访,在刊发或播出前必须征得秘书长或相关会领导审定同意。重大新闻发布须报党支部书记、会长审批,并参照重大新闻发布和审核管理办法开展工作。一般工作人员原则上不接受采访,若确因工作需要,应提前征得秘书长或分管领导同意,采访内容须经秘书长审定后刊发或播出。
(三)归口负责原则:商会信息与传播部为受理新闻媒体采访申请的专门机构,负责协调相关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事宜。信息与传播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材料支持,采访内容需经秘书长审定后刊发或播出。信息与传播部要积极发挥作用,确保采访流程规范、有序。
(四)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面对公众质疑要积极回应、澄清事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的舆论环境,为商会声誉保驾护航。
(五)采访管理原则:商会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如若违反,给商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将依据商会相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
(一)商会的重要决定、重大决策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内容。
(二)商会组织或参与的中非合作与交流活动、论坛、展览会等重大活动的筹备、进展和成果等。
(三)针对会员企业、社会公众关注的涉及中非民间合作、与商会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答疑解惑。
(四)重大突发事件及处理进展的情况通报。
(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信息。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形式
(一)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吹风会、新闻通气会、记者招待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重大新闻信息。
(二)通过接受媒体的专访、电话采访、书面采访等,向新闻界发布新闻信息。
(三)通过书面形式向媒体发布新闻通稿。
(四)通过商会官方网站、微信等互联网和新媒体平台以及会员信息平台发布新闻信息。
(五)商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发布形式及时间。
第九条 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一)确定发布主题。商会相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闻发布主题建议,或由新闻发言人根据商会工作、舆情监测和社会关切情况提出主题建议,报经秘书长或相关会领导审定。
(二)确定发布形式。根据发布主题和内容,确定合适的新闻发布形式,并制定相应发布方案。如需以商会名义召开新闻发布会,则由责任部门制定新闻发布会方案,报经秘书长办公会审定并报会长批准。新闻发布会一般由新闻发言人发布,也可由会长授权其他负责人发布。
(三)准备发布材料。信息与传播部协同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新闻发布所需的基础材料,包括主旨发言稿及事件背景、详细情况、数据资料、政策依据等。新闻发言人及其工作团队对材料进行整理、编辑,撰写正式新闻发布稿、答问口径等,并报秘书长及相关会领导审定。
(四)实施发布。按照确定的发布方案和形式,组织开展新闻发布活动。新闻发言人按照审核通过的内容进行发布及答问,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沟通方式和节奏,确保发布效果。责任部门要做好媒体沟通、接待、资料分发及服务保障。
(五)舆情跟踪与反馈。新闻发布后,信息与传播部要持续关注媒体报道情况,了解发布效果,总结发布工作,做好总结和评估。做好反馈整理归档工作,并报送秘书长和相关会领导。
第十条 商会应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包括但不限于协助资料收集、信息整理、媒体沟通、新闻稿撰写、舆情检测等工作人员,以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商会列支必要的经费预算,支持新闻发布活动的组织开展。
第十一条 商会支持新闻发言人参加专门培训、研讨交流活动等,邀请专家学者、资深媒体人士等进行指导,不断提升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鼓励新闻发言人加强自主学习,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二条 涉及面向非洲以及国际的新闻发布,需同步翻译为英语/法语,发布内容须经国际交流部分管副秘书长和秘书长审定。涉及非洲国家、国际组织的合作信息,应事前征得合作方确认。
第十三条 新闻发布的管理与监督
(一)内容审查与保密。发布内容须经严格审核,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要求以及商会的立场和利益。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不得在新闻发布中披露。
(二)纪律要求。新闻发言人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不擅自发布未经授权的信息,不发布虚假信息或误导性言论。未经商会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商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
(三)监督评估。商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对新闻发言人管理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对在新闻发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适当容错空间,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2023年12月25日中非民间商会四届二次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理事会,由秘书处负责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