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非民间商会自律公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商会成员行为,促进和保障中非民间商会(以下简称“中非商会”)及成员的发展,根据有关国际公约、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 会员自律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诚实守信、防范风险、公平竞争、团结协作、自我约束、健康发展。
第三条 凡中非商会各分支机构及会员,原则上均应加入本公约,成为本公约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积极维护并遵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 成员单位应按照诚信守法的原则,开展经营合作,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际公约,自觉贯彻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商会整体利益和其他会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国内外的商业活动中,开展诚信、合法、公平、正当、有序的市场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的行业内部竞争行为,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一) 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不做虚假宣传,不擅自以商会名义开展商业活动。
(二)遵守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内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提高产品质量,不掺杂使假、制假造假,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严格合同管理,依法订立、变更、解除合同,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不无故违约。
(四)遵守财政税收法律、法规和相关的规章制度,依法按时足额纳税,不拖欠、逃避金融债务。
(五)不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不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六)不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不通过缔结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排除、限制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不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以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七)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不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八)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开展岗位培训,保障职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交流,响应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确定之目标,支持《中国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国别方案》的落实。遵守国际贸易规则,积极应对贸易保护主义。
第三章 公约的执行
第七条 由理事会负责向成员单位传达行业自律信息,维护成员单位的正当利益,并对成员单位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成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采取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理事会进行调解,自觉维护行业团结,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第九条 成员单位违反本公约,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经查证属实的,由理事会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限期改正、在成员单位内部通报、公开通报、取消成员单位资格、取消协会会员资格、向相关政府部门提出处置建议等处理措施。
第十条 理事会及成员单位在实施和履行本公约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国际公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经中非商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中非商会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公约由中非商会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员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